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1979年6月23日签订于波恩)又名:波恩公约、养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其目标在于保护陆地、海洋和空中的迁徙物种的活动空间范围。是为保护通过国家管辖边界以外野生动物中的迁徙物种而订立的国际公约。
第一条 解 释
1.为了本公约的目的:
(a)“迁徙物种”是指野生动物任何物种或其次级分类的全部种群或该种群在地理上彼此独立的任何部分,它们中相当大的部分周期性地可预见地穿越一个或多个国家管辖的边界;
(b)“迁徙物种的保护状态”是指对迁徙物种产生的可能影响其长期分布和丰富程度的影响的总和;
(c)“保护状况”将被认为是“有利的”,当:
①种群动态数据表明该迁徙物种作为其生态系统中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正在一个长期的基础上维持其自身时;
②迁徙物种的活动范围目前并未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基础上也不可能被减少时;
③现有,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会有在长期的基础上维持迁徙物种种群的充足的栖息地时;和
④就潜在适合的生态系统的存在和与明智的野生动物管理相一致而言,迁徙物种的分布和丰富程度接近了其历史上的覆盖面和水平时;
(d)“保护状况”将被认为是“不利的”,如果本款?项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条件没有得到满足;
(e)就有关的特定迁徙物种而言,“濒危”是指该迁徙物种的全部种群或其活动范围中的重要部分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f)“活动范围”是指迁徙物种在其通常路线上,在任何时候所栖息、暂时停留、穿越或飞越的土地或水体的全部区域;
(g)“栖息地”是指迁徙物种活动范围中维持该物种适当的生存条件的任何区域;
(h)就有关的特定迁徙物种而言,“范围国”是指对该迁徙物种活动范围中的任何部分行使管辖权的任何国家 (和本款k项所指的在适当的情况下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或在国家管辖范围外从事猎取迁徙物种的国家、悬旗船;
(i)“猎取”是指捕捉、猎捕、渔猎、捕获、骚扰、故意杀害或从事上述任一行为的企图;
(j)“协定”是指本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与保护一种或多种迁徙物种有关的国际协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