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其2005年10月3日至10月21日于巴黎召开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发布《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公约于2005年10月19日获得通过。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在教科文组织体育运动领域的战略框架和活动计划框架内,促进预防并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最终消除这一现象。
第二条定义
以下定义是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内容做出解释的。如有相左之处,应以本公约为准。
在本公约中:
(一)“获得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是指获得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实验室。
(二)“反兴奋剂组织”是指负责为启动、实施或执行兴奋剂控制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工作而制定规则的实体。例如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其他在其赛事中实施兴奋剂检查的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三)在体育运动中“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是指出现一项或多项下列情况:
1、在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
2、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3、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品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行为;
4、违反运动员接受赛外检查的义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行踪信息,并错过根据合理规则通知的检查;
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6、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7、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8、对任何运动员施用或企图对其施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或其他类型的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串通行为或任何企图违规的行为。
(四)就实施兴奋剂控制而言,“运动员”是指任何参与国际级或国家级(以每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确定的,并为缔约国所接受的定义为准)体育运动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参与被缔约国选定的较低水平体育运动或赛事的人。就教育与培训活动而言,“运动员”是指任何参与某个体育组织所管理的体育运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