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新西兰环境部,共同抱有促进健全环境政策和实践的愿望,并承担责任,通过增强能力建设等形式促进两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新西兰环境部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新西兰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或单称“一方”,除非文中另有要求),希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西兰之间持续增长的经济、政治关系;
共同抱有促进健全环境政策和实践的愿望,并承担责任,通过增强能力建设等形式促进两国,包括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以解决环境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注意到这对经济繁荣起的关键作用;承认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双方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应对这
些环境问题的长期的、最具成本效应的解决办法的需求;重申包括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及双方在多边环境协议中所作的国际承诺;
重申共同商定双边合作内容、分享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领域的知识与经验的承诺;确信双方在以上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利益,有助于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尊重彼此制定各自政策、国家优先工作,以及制定、管理和执行各自环境法律法规的主权。
2.双方认识到他们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与实践的首要目的是实现环境目标,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与实践实施的方式应有助于它们之间与其他政策相互支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双方认识到明晰易懂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和做法的优点,以及在制定这些政策的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的效用。
第二条
1.在考虑到各自国家优先工作和可用资源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就共同感兴趣的互利环境问题进行合作。双方共同商定具体环境合作活动。
2.合作活动可涉及但不局限于以下领域:环境管理、环境修复、自然保护、环境技术(包括系统与工艺)等,如:
(1)水环境管理;
(2)沿海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
(3)大气污染控制与监测;
(4)提高环境意识,包括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
(5)废物管理与处置,包括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