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为加强经济关系,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下面请看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为加强经济关系,尤其是中国在马达加斯加的投资和马达加斯加在中国的投资,

认识到签订鼓励和保护此类投资的协定,将促进两国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以及资金和技术的往来,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所投入的各类资产,主要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以及所有与各类资产有关的物权;

(二)股票、债券、资本和其他参股形式,以及对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公司的少量或间接参股;

(三)债权、与其他资产相关的权利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商业产权和工业产权;

(五)法律或依法订立的合同授予的权利,包括勘探、探测、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形式发生任何变化都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除非此变化与投资所在缔约方的立法相悖。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法律,分别具有中国或马达加斯加国籍的自然人;

(二)法律实体,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法律设立或组建且注册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境内的公司、合伙及其它组织;本款第(一)、(二)项所指缔约一方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应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上进行投资。

三、“收益”一词系指一定期限内,由投资产生的各种款项,如利润、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等。投资产生的收益及再投资收益,应与投资受到同等保护。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和国际法,在其领海以外拥有勘探、开发海床和底土资源及海底以上水资源的主权权利的任何区域。

 

第二条 促进和接受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