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中·澳(澳大利亚)税收协定》,下面请看协议全文。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澳大利亚:
按照澳大利亚联邦的联邦法律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有关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征收的资源租用税。
(二)在中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澳大利亚”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不包括除了下述领土以外的其它所有海外领土:
1.诺福克岛;
2.圣诞岛;
3.克克斯(基凌)群岛;
4.阿什莫和卡铁尔群岛;
5.赫德群岛和麦克唐纳群岛;和
6.珊瑚海群岛;
以及包括按照国际法和澳大利亚对大陆架的海底和底土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现行有效法律,为澳大利亚所属的任何区域(包括本项特别列出的领土);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由其政府签署本协定的澳大利亚和中国;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公司或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按照上下文,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