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缔约一方投资者”一词系指: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已拥有投资的
(一)根据缔约一方可适用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并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一词系指根据可适用的法律设立或组建的任何实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并依照缔约另一方法律和法规获得的资产,列举如下:
(一)企业;
(二)企业发行的股票;
(三)企业发行的债券
1.如果该企业是投资者的附属企业;
2.如果债券的原始到期期限至少为3年,但不包括缔约一方或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不论原始到期期限长短;
(四)对企业的贷款
1.如果该企业是投资者的附属企业;
2.如果贷款的原始到期期限至少为3年,但不包括对缔约一方或国有企业的贷款,不论原始到期期限长短;
(五)在企业中使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所得和利润的权益;
(六)在企业中使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解散时之财产的权益,但不包括上述第(三)项和(四)项所排除的债券和贷款;
(七)为商业目的获得或使用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不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
(八)由于向缔约一方境内投入用于该境内经济活动的资本或其他资源而产生之权益,例如根据:1.与投资者位于该缔约另一方境内之财产有关的合同,包括交钥匙合同或建设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或2.回报主要依赖企业的生产、收入或利润之合同;但是,投资不包括: